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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为保证选举的公正和有效,应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候选人提名制度并引入候选人竞选制度。宪法学家吴家麟说,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首先,为避免选举流于形式,候选人人数应至少是应选人数的两倍,以便选民能充分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其次,执政党、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十名以上选民联合均有权提出候选人,并且执政党、政府推出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出总候选人数的一半。要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再次,各候选人在选举前应主动与选民见面,表达自己参选的诚意与施政思路,同时也让选民充分了解其情况,并且可推行候选人之间的辩论制度。既然是差额选举,候选人之间就必然存在竞争,而辩论制度则是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形式之一。为此,应相应修改选举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依法落实上述选举制度。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大对政府的有力制约。

  
  1、减少代表人数,延长会期,实行代表专职化,并保证政府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首先,减少代表人数。目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为世界之最。而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各国人口、土地面积相差甚多,但其议员人数相差不大,一般一院议会在500人左右,最多的英国下议院也不过650人。实践证明,代表人数和民主决策具有重要相关,没有一定人数不能体现民主性,但并非人数越多越民主,超过适宜规模的人数增加反而削弱代表团科学的民主决策性能。[7]由于代表太多,只能将许多应该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变为代表团小组讨论,不仅增加会议费用,而且不便地区间相互交流。充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民族多等特殊国情,全国人大代表总数应以不超过1000人为宜,省级人大代表总数应控制在500人以内,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最多200人,县级人大代表应在100人以内,乡级人大代表50人足矣。其次,延长会期。我国人大会议的会期,无论与国外议会会期相比,还是与目前人大发挥职能的需要相比,都显得偏短。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有根本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开会才有权力能力,不开会就没有权力能力,人大制度的生命力和活力,是通过开会体现出来的。立法过程既然是一种集体民主的议事活动,是充分发扬民主、表达和汇集民意的过程,就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予以保证。如果会期时间过短,立法者没有足够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法案,匆匆付诸表决,或者通过或者否定,往往会导致草率立法。草率立法不仅影响立法质量,而且从实质上表明立法机关无关紧要(立法权弱化),其结果很可能使立法机关充当橡皮图章的角色。[8]只有充分的讨论和争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价值,进而在最具科学性的判断之下,做出符合多数人意愿的选择。这就需要时间,没有时间保证,就无法使每个人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适当的会期,是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当然,会期的延长必然要求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第三,实行代表专职化,并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当前我国的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他们多为各行业的先进代表和模范,平时都忙于自己的事务,很难保证时间去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各地人大代表中相当一部分为政府官员兼任,政府官员兼任人大代表,造成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困难,这在源头上影响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不利于发扬民主。唯有实行代表专职化,才能真正发挥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作用,否则每年付出高额的会议成本,却未必取得相应效果。公民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后,应辞去其原工作和职务,专司人大专职代表职责。为此需要修改宪法和代表法等,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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