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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因公民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水平较差,实践中游说当事人起诉、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故意拖延诉讼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审判进程。

  
  3、公民代理人低水平的法律服务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的信心。

  
  公民代理人为了争夺律师的案源往往向当事人吹嘘其代理诉讼所能达到的效果,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而由于诉讼技能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公民代理败诉率往往较高,为获取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公民代理人在败诉后往往推卸责任,在当事人面前指责法院裁判不公,造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有的曲解法律,挑唆当事人上访、缠讼,造成当事人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无端讼累。

  
  4、公民代理人往往以人情、关系为名揽案,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多数公民代理人经常打着与法院有关系的旗号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并接受委托。之后他们并不把精力放在研究案情、调取证据、参与诉讼等正常工作之上。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在群众心目中的公正性,迎合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5、收费代理违法,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公民代理的职业化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首先公民代理收费混乱,且有偷税之嫌。一般认为公民代理的收费低于律师,但也常见公民代理漫天要价的报道。我们认为即使公民代理收费低,也不是基于他们乐于助人的善心,而在于其低成本。公民代理入行门槛低,基本无限制,而律师除部分贫困地区外,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公民代理人私下收取的代理费无需纳税、无需交纳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无需交纳律师协会会费,这就使用其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享有巨大的价格优势。付出高昂学习成本及负担各种费用的律师根本无法在价格上与其竞争。其次,公民代理人由于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限制,在竞争中百无禁忌,随意抵毁律师及其他代理人,争揽业务。有的为了做出名气,鼓动当事人集体上访、堵路,引起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以作为日后揽案的资本。公民代理低成本、不正当的竞争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

  
  6、准入门槛缺失,缺少组织机构的监管,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废除了原来“公民代理不得牟利”的规定,这就彻底打破了有偿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加之公民代理行为不用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用,许多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了逃避相关费用的缴纳,也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案件。在没有正式组织机构对其监管的社会背景下,他们往往受到利益的驱使,屡屡突破道德底线,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满足自己。致使法律服务市场陷入了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

  
  7、普通民众对公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区别缺乏正确认识。直接导致一些当事人在聘请代理人时受到定向思维的影响而选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中,法律的概念要大于律师,律师是要遵守法律的,从而推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强于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是影响当事人聘请公民代理,最终致使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

  
  面对这些问题,各个律师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包括加强代理监管,完善代理制度建设,加强对法律服务者培训等建议,均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仔细斟酌这些意见之后,我们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并对完善现有的公民代理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议。

  
  四、建议及解决对策:

  
  (一)设立公民代理准入制度。

  
  将与委托人没有明显社会关系的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设立具体的准入条件,如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等。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其代理人资格,发放资格证书,而且这些公民代理人必须挂靠到当地的法律服务所。当事人委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由法院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够资格者法院裁定其无权代理,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作出规定,将近亲属限定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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