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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反映2003年—2008年间各年度内公民代理原告、被告案件数与公民代理人数(因存在一案件中有多个公民代理人的情形,为避免代理人数量超过案件数量的统计结果,此处以公民代理人数做称谓)及二者间百分比值;并反映各年度内公民代理案件胜诉、败诉数与该年度内公民代理人数百分比值(因案件审理存在和解、撤诉等情形,难以认定其败诉、胜诉结果,故此类情形未统计);以该年度内该公民代理人身份不同划分不同主体,并反映其各自数据及其与该年度内公民代理人数间百分比值;最后统计全部6年间公民代理原告、被告,审理结果胜诉、败诉以及公民代理不同身份的数据并统计与全部相应类别间百分比值,图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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