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当为孙伟铭辩护
王思鲁
【全文】
开头语
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尽管此案已盖棺定论多天,可网上仍找不到辩护词。因此案的辩护具有典型的宣传法治意义,我们在招聘新人时指导一位求职者写就了以下的辩护词。
这位求职者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了七年法律,是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师从顾永忠教授。
从其文看,优点是普适性的语言还算规范,大体领会指导律师意见,但从严要求,存在职业激情不够、粗心、专业用语不够准确、对刑事司法不够熟悉等缺陷。
对于没有经验的法律学人,定位和心态比水平更重要。他们拥有的是青春,相信能持之以恒地钻研专业,三到八年也会成为优秀的实力派律师。
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孙伟铭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担任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会见了孙伟铭,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
孙伟铭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了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的严重后果,给四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对孙伟铭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们深感痛惜;对四个家庭因此受到的伤害,我们深表同情。本案的发生,是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悲剧,也是孙伟铭乃至整个社会的悲剧。造成本案悲剧的孙伟铭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孙伟铭的定罪量刑应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以下是我们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出具的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孙伟铭定罪不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孙伟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一,孙伟铭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不存在以“驾车撞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
首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孙伟铭属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