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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研究

  
  (二)加强对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

  
  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危机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监管的过度宽松导致保险公司采取各种投机手段来获取经营利润,这使得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大大减低,并最终无法应付数额巨大的索赔案件。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断升温,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保费并扩大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一段时间之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降至历史上的最低点。后来,这种状况已经演化为一种不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正是在这段期间,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索赔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诉讼数量的空前增加直接引发了董事责任保险索赔金额的不断攀升,保险索赔的金额经常达到数以百万美元,即使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也要支付大笔的和解费用。随着索赔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索赔金额的迅速飙升,原先那些通过采取降低保险费率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的保险公司感觉到难以负担重负。因此,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它们又不得不迅速提高保险费率并降低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甚至有许多公司因无法支付保险金而申请破产或直接退出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由此,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危机全面爆发。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建设应当以此为鉴,不断强化对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保险公司为了获取经营利润而采取各种投机手段经营的现象。

  
  (三)防止法院对董事责任保险案件处理方式上的偏颇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危机产生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通常会倾向于将合同交易风险分配给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例如,如果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范围没有详细的规定,则按照法院的解释,通常会将外部董事遭受的诉讼也纳入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中。此外,在被保险人破产的时候,法院通常也会限制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法院之所以采取上述做法的主要理由在于,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关系中,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并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将责任风险分配给保险人。但事实上,采取上述做法的法院忽视了两点事实:一方面,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是公司而非自然人,因此,与普通的责任保险合同相比,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相差并非那样悬殊;另一方面,即使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自然人而非公司,一味的将合同交易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的做法也值得商榷,这是因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事实上是来源于数额众多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金,而将合同交易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并让其负担过重的责任风险事实上就是由众多无辜的投保人共同负担上述风险。因此,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法院在处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时,不能片面的采取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做法而应当综合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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