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制定法的应对方法
除了制定法的应对措施外,为了应对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危机,许多投保公司还采取了非制定法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设立专属保险公司
虽然投保公司在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上很难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保险,但它们可以出资设立专属保险公司来为自己提供董事责任保险。例如,由于美国银行在保险市场上无法获得董事责任保险,因此其投资设立了专属保险公司——美国银行专属保险公司,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董事责任保险。其后不久,加利福尼亚银行也设立了鳄鱼岛专属保险公司来为自己提供董事责任保险。1985年,美国国内的三十家全国最大的银行投资设立了百慕大专属保险公司,来承保在上述银行任职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由于银行股东们投入了大量的资本,这就确保了百慕大专属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可以为银行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分散经营责任风险。1986年,65家美国电力公司在巴巴多斯岛投资设立了一家专属保险公司,并为其提供董事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等。[3]
2.建立咨询委员会
应对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危机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用咨询委员会来代替传统的董事会,按照该种方案,公司建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公司的前任董事和那些对公司决策形成没有投票权的人组成。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CEO承担最终的决策责任,因此,理论上说,董事不会因为公司的决策而承担法律责任。[11]但是在实践中,咨询委员会在保护董事免予承担经营责任方面,并不像人们设想的那样有效,原因在于,法院和原告可能会对咨询委员会的特殊地位不予考虑,而要求那些对公司的决策发挥指导作用的董事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如果投资者认为它们遭受了损失,会对所有与公司有关联的人提起诉讼,所以即使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公司的董事也不能幸免。
3.实行损失预防方案
损失预防并非是一种科学,它仅仅是一种艺术。换句话说,没有人能够证明某种损失预防方案是否可以切实有效的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损失预防必须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着重观察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诉讼的原因以及怎样才能减少潜在的诉讼风险。损失预防的最初步骤是鉴别公司应当预防和避免的危险的类别。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许多风险是很难避免的,例如,在公司合并、敌意收购以及股份发行的过程中,很难避免诉讼的发生。此外,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诉讼的另一种常见情形是心怀不满的公司雇员以不当解雇和雇佣歧视为由向其提起诉讼。此外,公司客户以及消费者向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诉讼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为了减少上述诉讼,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成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规范其行为,以减少损失的发生。例如,设置一些培训项目让董事清楚地知晓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潜在的责任风险。从长远来看,这种方式比其他单独的预防措施更为有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