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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

  
  五、“上、下台阶”法。

  
  “上台阶”法,即劝说者先提出一个对方能够接受的观点,待对方接受以后,由于法律规定或道义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缘故,进一步引导对方深入,直至对方接受其原来所排斥的观点,一步一步地使被劝说者转变态度的方法。因为人的心理总是不愿接受与自己已经形成的认识差距较大的观点,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很高的要求,对方是不易接受的,所以在对方接受了一个与其心理定位差不多的观点之后,在这个已经接受的观点之下就派生出进一步的义务和责任,这或许是法律规定的,也或许是当事人接受前一个观点所派生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前一个认同或承诺,会更好地容易接受后面的观点,最终上到一个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的台阶,达成调解协议。如在调解损害赔偿纠纷时,第一先让双方当事人确认查明的事实,第二让双方各自确认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大小,第三让双方确认造成损害的事实,第四让双方确认被损害的物的价值或合理的医疗等费用,第五提出应当赔偿的数额。

  
  “下台阶”法与“上台阶”法相反,即先提出一个较高的要求,在对方拒绝后,再逐渐降低要求,直至对方接受的方法。这种方法的运用,会让对方感觉到不断有所让步,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使心理在平衡的状态下逐步达成统一,这和在商品市场上高报价低销售的原理是相同的。

  
  “上台阶”法与“下台阶”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可以融合运用,让当事人在心理的反差变换过程中,逐渐趋于统一,也是调解原则中“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具体表现。当然,不论是“上台阶”法与“下台阶”法都只能在尊重当事人、忠实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不能带有误导甚至欺瞒当事人的情形出现,否则就违背了调解中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

  
  六、“两面论证”法。

  
  在进行引导、劝说的过程中,调解人员需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来改变对方的态度。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归纳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对争议焦点的认识观点,并通过论证该观点的成立,使当事人接受该观点,从而改变原有的态度。这种调解人员自己来论证观点的方法,可以只进行正面论证,而不提及反面论点,也可以既谈正面观点,又谈反面观点。

  
  在调解中,应该使用哪种方法才对转变当事人态度产生最佳效果,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区别情况选用:一是视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定;二是视当事人所持态度而定。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愈高,其态度转变受单面论证的影响愈小,而两面论证法把反面论点逐一加以陈述,并逐一驳斥,这样容易使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是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的,因此能够让当事人接受。如果调解人员回避反面论点,当事人可能推测调解人员不是无理反驳反面观点,就是有偏见,从而降低调解人员劝说的可信度。但是过多地谈及相反论点,又无充分的反驳,会使当事人理解为调解人员在暗示这个问题仍然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反而会妨碍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如果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则不容易理解相反观点的存在,调解人员如列举出相反观点,可能使其迷惑不解,而不利于调解的成功,所以,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当事人一般宜用单面论证法。如果当事人所持态度与调解人员劝说、引导的意向一致时,用单面法的效果比两面法的效果较好;如果当事人所持的态度与劝说、引导的意向不一致时,用两面法的效果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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