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

  
  二、“焦点说服”法。

  
  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确认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往往双方相互冲突的一对矛盾当中,又各自存在着其自身的焦点。调解人员不但要抓住案件的焦点,还要抓住双方各自内心的焦点,这样才能针对当事人错误的态度和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说服。在展开说服以前应当对当事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作尽量的了解,剖析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原因,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说服。在说服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对当事人所坚持的错误认识要晓以利害,运用事实和法律准确地阐明利弊关系,推动当事人态度的转变。有的人认为把利害关系宣传的越严重就越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和恐惧感,从而越有利于对方态度的转变,其实这种过分的夸大宣传反而会引起抗拒心理,从而采取拒绝和对抗的态度,并不有助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在进行说服时,绝不要无的放矢,毫无针对性,千篇一律采用一种方法,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运用不同的方法耐心地进行说服。

  
  三、“群体影响”法。

  
  人作为个体是依群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认识大多会因群体的认识转变而随之转变,特别是在社会、群体中人们普遍存在一种讨厌和排斥群体“偏离者”的倾向,所以个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成为社会、群体的“偏离者”,为避免自己成为“偏离者”,个人就会采取转变自己的相应态度来适应社会、群体的环境,于是,这种心理就为我们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一种利用群体认识引导个体认识转变的方法。除群体影响个体态度的形成和转变外,公众舆论的作用对个体态度的形成与转变也有很大的影响。在调解中,要充分运用积极的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的作用,对当事人适时的进行劝说、引导。诸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要使错误一方感受到社会所倡导的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转变错误态度;在调解遗弃老人纠纷时,要宣传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等等。要让错误一方感受到其与公众群体相背离,失去支持原有错误的力量,认识到错误从而转变态度。

  
  四、“心理互换”法。

  
  这种方法在调解中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即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这既可以用于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用于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如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这也是一种密切人际关系的有效方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