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如果心理不平衡,往往会萌发出如何来满足这种心理追求的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如果是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勉强达成调解协议,许多都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最终无果。而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要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之所以要将“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作为一项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来讲,是为了让调解人员重视对心理效果的取得,并作为工作目标,从而更为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在明确了以上几个调解原则的基础上,面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需要调解人员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还需要调解人员具有公正、公平、平等、坦荡无私、刚直不阿、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人格力量,这样才能给当事人以尊敬和信任,也才有助于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当然,不是说掌握了上述原则就能够对民事纠纷进行很好的调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掌握一些调解当中的技巧问题,需要在审批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以更好的发扬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优越性。就调解的技巧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值得总结。
一、“相同近似接近”法。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之前或者在进入诉讼以后,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对案件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或调解主持人员的态度,这种态度会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态度的形成与转变是紧密相连的,旧的态度转变必然带来新的态度的形成,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而要使当事人的态度能够转变,就需要调解人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转变态度之前,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是对方缩短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调解人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如果调解人员单纯的只强调纠纷双方的对错责任,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之上,那么当事人是很难以听得进去任何劝说,因为当事人没有得到其心理上需要的一种信任,自然也就不会转变态度,甚至不会把心里的原始状态呈现出来,所以这种氛围下的调解工作大多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