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城管体制亟待国家立法予以规制

  
  【 城市管理领域亟待立法】

  
  目前城市管理疲软在全国带有普遍现象,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坏。一则是因为国家立法不作为,没有一部完整的《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则是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三则是中国向来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人在治在、人走治走,以权代法、无为而治;四则是因为缺乏公众参与、民主监督不到位。五则是需要一支优秀的立法队伍和一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可以这么说,我国的很多行政法规有待于升格为法律,我国的立法和地方立法相当滞后,法律、法规太抽象,缺乏有力而翔实的法条作支撑。

  
  加强城市管理、建设美好家园,努力构建和谐城管,法治城管,营造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促进城市管理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打造创业城市、宜居城市、和谐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宜居宜业的优良环境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建议国家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落实城管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依法行政,城管为民,实现城市管理职权法定。

  
  【“大城管”解决问题】

  
  在争议中艰难前行的城管,以淮安的“人性化执法”,武汉的“眼光执法”,以及张家港、南京、中山等地推陈出新的文明执法方式,一点点努力,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肯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管面临的难题已经解决。长时间以来,困扰城管的体制不顺、机制不畅的难题还在。而这也是导致城管队员身份不明的根源所在。

  
  在济源市城建支队支队长翟明强看来,没有主管部门为城管吹响集结号,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税务部门执法有《税务法》,卫生部门执法有《防疫法》,可我们呢?这些执法部门在中央都有自己的主管部门,我们找谁去?”

  
  业内专家认为,是应该明确给予城管一个法律地位的时候了。

  
  在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城乡规划处处长翟宝辉博士看来,其实只要理顺其中关系,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就可以找到城市管理部门合法性以及执法主体合法性的依据。

  
  依据《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规定和国务院对建设部门职责调整的决定(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城市管理体制的决定权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得出,凡是城市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工作部门就是合法的。

  
  而依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3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的城市管理部门,自然就具有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