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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体制亟待国家立法予以规制

  
  【加强城管立法 保障和服务于城市发展】

  
  从长远角度看,需要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设立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修订与城市基础功能相关、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法规还有空白的管理事务相关条例和规章。

  
  立法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行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城管法规的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政府要加强宣传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市管理理念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使民意得到充分的诉求。“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城管应该立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城管为民。法律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弱势不是违法的理由,生存不能危害社会,不能挑战环境。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如果违法人员文明一点,自动配合一下工作,城市管理工作不是很和谐吗?为什么要逼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是政府宣传不到位,还是明知故犯?还是我国立法不完善?应该是健全法制、理顺城管体制、完善城管执法机制的时候了;国外大部分城管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我国城管实际上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但我国没有立法赋予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调查权、行政许可权……未能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如果没有执法主体、没有执法依据、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如何执法?城市管理是必要的,民生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这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城管综合执法是国发〔2002〕17文的规定,是规范性质的行政决定,明确了城管执法的体制和机制,是《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一项制度;有立法权的城市已经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城管执法是有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国家如果在城市管理领域立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地方立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保护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城市管理的职能有很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太多了。我国应该移植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先进的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建立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为什么要立法呢?因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物,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能的机关才是行政机关。任何行政体制和机制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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