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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体制亟待国家立法予以规制

  
  我国应该移植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管理理念、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城市管理法,实现城市管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城管为民。你看新加坡管理得多好,那才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违法人员文明一点,自动配合一下,城市管理不是很和谐吗?为什么要逼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弱势不是违法的理由,生存不能危害社会,不能挑战环境。城市管理是必要的,民生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城市管理和立法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当然,社会保障没有完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给个人、社会、单位、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仍然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保护农民承包地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农民工失业后,没有能力买商品房,无法游入城市化时,回归农村时还有生存空间,有土地可以耕作,有房子安身立命。这是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偿。

  
  中央高层已经意思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现在不是在搞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吗?城市社会保障已经实施多年,农村也在实施底保和合作医疗。我国将进行经济调整,大部分经济总量将回报社会,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生存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能危害社会。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性和强制性,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违法人员为什么要违法呢?是政府宣传不到位?还是明知故犯?

  
  我国还积极推行农村经济改革,废除了农业税费,进行土地平整、林权制度改革,还有经济补偿机制;建立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力求经济上持续增长、国民充分就业、物价相对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在发展和进步啊!

  
  当然,我国还存在城乡发展、地方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人和自然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方,存在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还需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及保护生产力,这有一个过程。我国不是在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吗?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共产党的政策好啊!国民为什么不合法经营呢?在国外红灯过马路时,死了白死,国人到国外旅游时,不是在自觉遵守吗?因为他们知道违法的成本很高,所以才自觉遵守。中国赋予了国民太多宽松的环境和权利,我们应该珍惜,不能让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一个和平的环境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和崛起,全体国民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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