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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体制亟待国家立法予以规制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正确的。城管执法不能单方面地强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同时应该立法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法行为有法律保障,保证城市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更应该立法规范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社会分层和经济分层同时并存,社会矛盾复杂多变,部分国民无政府主义思潮恶性膨胀,明知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也要挑战法律,阻碍执行公务;有些人员以违法犯罪为荣,作为一种资本,社会上好人怕坏人已经成为常态,这都是国家立法不作为、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造成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全国死亡和重伤的城管队员共计3700多人,这是令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执法人员已经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还是城管立法的问题,如果进一步立法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设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将城管立法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对违法人员的人身或财物的强制执行权应该明确表述,有了法律保障,还用得着发行教材来教队员们合法保护自己吗?

  
  在执法过程中碰到暴力抗法,正当防卫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总不能等着违法人员杀死城管队员吧!目前很有必要立法赋予城管部门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积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

  
  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所以城市管理才得以顺利实施。我国只所以经常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法制不健全、行政体制不顺、执法机制不完善、国家立法不作为、法治不严、执行力不高。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城管如果不立法的话,我国今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发生什么事。

  
  【城管立法和保障民生有矛盾吗?】

  
  城管立法是历史的必然,是国际惯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劳动者是光荣的,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存、生活、生计固然重要,但要尽责任、尽义务、要遵章守纪、要规范经营,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城管的职能有很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城市绿化、公用事业……太多了。

  
  城管不但要面对弱势群体,还要面对黑恶势力和违法种房的强势群体,没有法律保障,艰难啊!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我国城管实际上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但我国没有立法赋予城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调查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立法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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