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探讨

  
  1、财产性的赔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赔偿请求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这种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该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赔偿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实行民事财产赔偿的填平原则,也就是在保险额内,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多少保险人就赔偿多少,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再享有请求第三人赔偿的权利。以此限制被保险人因财产损失而重复行使赔偿请求权,避免被保险人财产利益溢出现象,取得非法利益。因此,民事财产赔偿的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弥补实际损失原则,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已被“填平”后,不应再享有主张赔偿财产的请求权。

  
  2、人身性的赔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一节,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保险法律规定看,财产性赔偿与人身保险赔偿的原则是不同的,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赔偿与财产保险赔偿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赔偿请求权,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保险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