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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探讨

  
  2、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细化了赔偿的有关规定,更有针对性。这就为受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3、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以上民事责任要件,引发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重迭相排斥,形成法律责任竞合,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作为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第二,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第三,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责任为同一民事义务主体。典型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就是一个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责任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债务人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就承担了两份责任,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了民事责任的竞合,这种请求权竞合不只是民事责任内容的重迭,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主体的重迭。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行使两个请求权,必然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这对债务人就有失公平。为了体现公平正义,在发生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尊重债权人的意思,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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