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引发赔偿的纠纷。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民事纠纷案件,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争议。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就赔偿问题存在着多元化的赔偿机制。基本存在着择一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得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条的理解颇有争议,各执一词。有的认为是择一选择模式,也有的认为是兼得模式,还有的认为是互补,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审判实践中有双赔的案例,也有其它的审判案例。使得审判实践适用法律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确定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从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方法来分析和解决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共存的实际问题。从民法角度来说,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应当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相应法律规范依据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支持其主张,权利人的请求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