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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制度供给选择研究

  
  第四,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由于资本市场中存在着投资者、筹资者(证券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结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利益受损和资本市场秩序紊乱等现象在资本市场中也就比较常见,由此,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则成为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修正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尽管对信息披露制度做了完善,但实际操作仍然不尽人意。只有加强对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的规范、上市公司组织治理结构的运行、企业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投向进行监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得以落实,投资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第五,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严重关系到投资者、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切身利益,进一步稳妥推荐股权分置改革,将大大提高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等部门实行分层监督。

  
  总之,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采取以法律监管手段为主的多种措施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督,保障投资者利益,既要坚持监管的政府性又要注重资本市场的自律性,既要强化证监会的监管权威又要监督证监会的监管职责适当行使,既要改革当前的资本监管制度又要同样重视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外部环境的改善,因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发挥作用的因素有很多,如“资本存量、投资心理偏好、技术水平、国家政策、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文化环境、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以及法律法规体系等等。而经济体制、所有制结构、法律法规体系这三者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它们的改善有助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改善, 进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总体效率。”[7]

【作者简介】
张天林(1983—),江苏淮安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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