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文提出的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现状和对世界各国资本监管立法的借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内容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立法进行完善。
第一,采中间型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从上述对资本市场的世界监管模式探讨来看,唯有中间型监管模式相对具有制度优势,代表资本市场监管潮流。我国也须改革当前集中型监管模式,以克服了集中型和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的缺陷。
由此,首要任务是加快资本市场监管的立法步伐,尽早制定《国债法》、《期货法》、《证券交易法》等资本市场基本法律规范和相关配套的执行规范,同时,把证监会的监管资源集中在行政监管最有效率阶段,关注事后监管,而把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交给市场参与者、行业自律和媒体等社会监督组织,以集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培育行业自律监管(包括交易所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的场内自律监管和证券业协会对其成员的场外自律监管)的社会环境和经验,并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行业自律作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下的有效途径选择,可以弥补市场资源基础性配置和政府规制的不足,如可考虑对所推荐的上市公司运作实施日常性密切监控和辅导。但是毕竟资本市场的行业自律经验并不富足,自律组织内部也容易产生失灵现象,由此,对资本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同样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改革证监会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并强化对证监会的监督。首先,设立地位高度独立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资本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地位的高度独立,要求对我国当前证监会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如可采取美国证监会设置模式,由人大下设证监会,后者仅对前者负责。其次,采取美国证监会人员任命模式,改革证监会的人员安排制度,由政府第一负责人任命、人大常委会批准证监会人员,可以有效摆脱当前证监会身份地位尴尬局面。最后,强化对证监会监管职责的监督,实现再监管,保障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得到适当履行。权力寻租、设租的利益趋向本能,使得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成为必要,责任规范由此承担着对权力滥用、不行使等现象的警惕任务。证监会只有做到地位独立、人事制度安排独立、责任制度规范相配套,才能保证监管权威和监管成效。
第三,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风险预警制度。伴随衍生产品市场和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资本市场风险更是逐渐增加,当前世界各国均将防止资本全球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摆在监管工作的议事日程中,我国也必须建立相应的资本市场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如证券机构发展内部风险管理和防范体系,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风险控制系统等。只有监管信息灵敏,及时发现有关市场信息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才能更好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抑制资本流动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