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高
首先体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资本市场中除了有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影响比较大的地级以上人民银行而外,财政部、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不时介入市场管理,着实让整个资本市场监管效能不足。[6]其次体现为“中国证监会权威不足”。我国资本市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实,使得属于国务院附属机构的证监会身份比较尴尬,名义上的主管机关,事实上起协调作用,由此导致证监会缺乏权威和有效监督。最后体现为“证监会的地方分支机构独立性受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尤其是沪深两地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地方分支机构效能明显不足。
(三)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监管效能不足
由于我国向来缺乏民间自我管理的习惯和能力,具有足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经验的经济自治团体并不多见。我国资本市场自律组织主要是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这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缺陷,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较强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干预,难以公平、公正;其次,资本自律组织的体制、行政传统下的法律环境决定了其实际上并不能发挥自律作用。
(四)证监会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结构严重失衡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一方面,目前中国证监会权力过大,享有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审批等内容在内的权力,由此导致证监会监管呈“面面俱细”现象,而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备受压制,自律监管显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由于证监会的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权力约束机制,权力寻租现象在我国近年来的资本市场并不鲜见。
当然,在资本市场监管的理论研究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践并不长,相关研究成果也不够,研究内容主要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三、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制度供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