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资本市场主要是依靠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监管主体由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证券业理事会这三个机构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协会负责整个英国证券市场的监督,而证券业理事会是英国自律监管体系的中心,主要负责制订和执行有关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
2.自律型为主监管模式的制度优势
首先,自律组织的这个组织体的存在,自一开始就具有良性的约束其成员机制,通过其章程和其他规约对其成员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制约。自律组织掌握着会员入会资格的主宰权,有权接受或拒绝接受某个证券商为其会员,并可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实施剥夺其会籍的严厉处分。从这点意义上来看,自律组织体具有集中型为主的监管模式所不具有的内部良性约束机制优点。其次,集中型为主的监管模式比较注重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原则上只能划定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最大行为界限,由此便无法对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事设定行为规程,而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下的自律组织自律范围比较宽泛,往往宽宥于政府监管法规边界,因而更具广泛性和普适性。再次,与专门的监管机构相比,自律组织更能对违规、违法行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能够提高监管效率,保护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自律型为主的监管模式注重自律组织的自身监管,市场主体参与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由此便能调动证券商积极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条例更符合现实,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从而活跃资本市场。
但是,该种监管模式弊端也十分明显。首先,立法与监管机构缺乏权威,监管手段也比较软弱,难以协调整个资本市场;其次,自律组织由于具有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利益的本能,往往会偏袒从业者,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保障,难以实现监管者的独立地位;最后,该种监管模式对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因而其可借鉴性大大降低,而为诸多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成熟的国家所“望洋兴叹”。
(三)中间型的监管体制模式
中间型监管模式,又称欧陆式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是立法管理和自律管理平衡下的模式选择。如类似于美国的资本监管模式,德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比较众多,但德国又不像美国那样制定统一的
证券法,从这点来看,又类似于英国的资本监管模式。除了以德国为其典型而外,意大利、泰国等国也采取了该种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