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立了一套严密完整的资本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层次来看,有由联邦政府立法、州政府立法和自律组织规章等规范构成的三级资本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内容来看,既有强调政府对证券发行活动监管的1933年《
证券法》、强调政府对证券交易活动监管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40年《投资
公司法》等资本市场基本监管法律规范和其他相配套的资本市场执行规范,也有分级分层次监管,“对于证券交易所内交易活动的监管和场外交易的监管在监管的严厉程度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1]
总体来看,这些监管规范非常强调公开原则,包括证券初次发行的公开、持续信息的公开和内部关系人交易的公开;其次,采取银证分业制度,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再次,设置高度权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监管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最后,对违反监管法律规范和资本市场行业自律规范进行严厉制裁,相关企业、机构和具体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2.监管主体
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资本市场自律组织对场内外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集中监管等构成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主体体系。其中,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性质上属于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监管主体体系的核心,具有一定的立法及司法权,“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委员会更是获得包括调查权和处罚权在内的广泛授权,如1990年《市场改革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的处事权力、对大额交易的监管权力和监管自律机构执法等一系列权力。”[2]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包括18个部门和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下设全国市场咨询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由此构成自上而下、集中统一的监管结构。其中,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形成了证券市场管理机构的三级管理体制”[3]。
3.监管手段
美国资本市场同样留下了其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公开”等政治民主思想的深深烙印,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张证券管理公开、信息公开,对证券市场监管以法律手段为主,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反垄断、反欺诈、假冒、违法者刑事处罚等规范便是佐证。当然,美国资本市场监管总体上并不排斥行政手段及其他监管手段的运用,如美国国会1990年11月通过的证券市场改革方案,即意欲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权力,期望通过行政手段打造公平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