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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检察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暂缓起诉

  
  早前的暂缓起诉实践中,美国联邦检察官通常要求涉案行为人或者公司在支付被害人赔偿金之外缴付巨额罚金。[4]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部门则一直有观点认为,联邦检察官在暂缓起诉程序中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司适用巨额罚金刑,等于是在未经历审判程序的情况下要求没有任何实际犯罪行为和意志的股东替代性地承担公司高管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暂缓起诉决定与辩诉协议要求犯罪公司支出的巨额罚金通常数倍于法律规定的罚金刑最高限额,存在检察权超越立法权的宪法性疑问。对于上述质疑的意见,美国联邦检察系统采取了一种逐渐肯定的暂缓起诉实践回应,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适用罚金刑,而是通过暂缓起诉之后的刑事转民事的转处程序要求涉案的犯罪人或者犯罪公司支付数额不菲的民事赔偿。在集团性民事纠纷、重大行政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模糊的案件中,检察权的提前介入是近年来美国联邦检察官的常规化选择。

  
  然而,当前美国联邦检察官在暂缓起诉程序中较少适用罚金刑的阶段性实践倾向在检察权基础理论层面同样存在较大疑问——联邦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较少适用罚金刑,而是转而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主体采取民事赔偿等非刑罚处罚措施,说明检察权实际上介入了本可由行政权或者自诉权进行救济的领域。检察权的积极介入及领域扩张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 实务部门的回应是,对于行政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明的案件,检察权介入能够弥补行政执法力度疲软的缺陷,在向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司及直接负责人员施加司法调查压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地促使其配合行政性调查。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诉前认罪协议以及民事赔偿数额不仅可以节省行政调查资源,而且能够省却冗长的刑事司法程序、加速非刑罚处罚与民事赔偿程序的运行速度,从而确保被害人权益得以获得及时的实现。

  
  四、暂缓起诉附加强制性内部监管

  
  美国联邦检察系统适用暂缓起诉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在于要求承认经济犯罪的公司对内部监管机制进行结构性的重构,执行严格的合规程序(compliance programs)。根据《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第二部分的规定,合规程序是公司为了监管、预防、震慑经济犯罪所专门设计的内部犯罪风险控制机制,是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①]美国联邦检察官相当重视在暂缓起诉程序中贯彻《联邦量刑指南》的建议性规定,强制认罪公司雇用联邦行政人员担任内部监管职务,协助公司保证合规程序的正常运转,降低公司经济犯罪的案发可能。近年来,暂缓起诉程序中附加的强制性内部监管机制更是强化了联邦行政人员在公司内部的监管权限,使其有权在联邦检察署的指导下评估、建议、修改公司治理的规章、解雇违纪违法职员、直接以公司名义雇用审计人员、律师在公司内部针对审计、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该项权利甚至可以延伸至暂缓起诉考察期限截止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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