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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检察官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暂缓起诉

  
  为了减少暂缓起诉及其辩诉交易文本不统一的问题,美国联邦司法部为承办经济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程序的联邦检察官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技术支持,各级联邦检察官可以便捷地查询与经济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程序相关的主题信息,主要包括浩如烟海诉讼规则与判例、犯罪嫌疑人认罪文书样本、个罪分类暂缓起诉决定文件程式等。联邦司法部还定期组织办理欺诈、腐败、涉税犯罪案件的联邦检察官进行暂缓起诉辩诉交易业务培训——“疑难经济犯罪、腐败犯罪案件检控实践课程”——严格把关暂缓起诉的案件质量。在不断提升联邦检察官执行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程序的业务能力的同时,美国司法部不遗余力地落实与完善监督机制,使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程序遵循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稳步运作,在联邦经济犯罪案件的执法规范层面保持相对统一。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内部监督机制采用层级复合模式:下级检察总长向上级检察总长汇报暂缓起诉及辩诉交易的执行情况;各级检察总长定期就重大或异常案件与辩诉交易监督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监督部门负责人领导暂缓起诉监督员对一线办案的联邦检察官进行常规考核。暂缓起诉及其辩诉交易外部监督机制的主要执行主体是辩护律师,一旦发现当事人在辩诉交易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直接联系辩诉交易监督部门负责人或其办公室,陈述问题、质疑实体或程序的合法性。当监督部门负责人未予处理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所属检察机关的检察总长办公室进行申诉。

  
  三、在腐败犯罪与保险欺诈领域积极适用暂缓起诉、通常较少适用罚金

  
  在2004年之前,美国联邦检察官从未对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犯罪行为适用暂缓起诉,但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联邦检察官适用暂缓起诉案件中有30%属于海外腐败犯罪。2008年度的统计数据还显示,在联邦检察官适用暂缓起诉的案件中,违反《反回扣法》、《反医疗保险欺诈法》的犯罪行为占了近三分之一。[3]与暂缓起诉决定同时生效的辩诉交易包含了涉嫌腐败犯罪、医疗保险欺诈公司的巨额罚款及接受一定期限(通常为18个月)的联邦检察监控。对于部分犯罪行为相对严重的公司,联邦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要求涉罪公司直接承认违反《海外反腐败法》、《反回扣法》、《反医疗保险欺诈法》的相关事实;对于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公司,联邦检察官一般不要求其承认犯罪事实,以缓解公司刑事程序中止后的民事诉讼压力,而是通过罚款分配的形式保障受犯罪公司违法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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