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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程序及时维护委托人利益

  
  从A市甲公司参加他人侵权之诉到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存在一个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B市乙公司诉A市政府及其丙公司侵权赔偿案时B市乙公司持有的主要证据是A市甲公司与其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A市甲公司转让资产后B市乙公司重新办理的资产证照、新组建二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并附有A市政府与A市丙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从证据上看B市乙公司持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合法手续为侵权案证据基础。该案是纯粹的侵害所有权、经营权的侵权案件,根本不涉及合同纠纷及所有权纠纷问题。这正是原告故意绕过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纠纷这一根本问题,以所有权为基础直指A市政府侵权造成对A市政府诉讼上的被动局面,而A市甲公司没有理由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只能是另行起诉本案原告确认解除合同有效及所有权确认。如果另诉一是一笔极大的诉讼费用是一个破产状态企业无法承担的重负;二是该企业资产已闲置二年之久,将不能继续发挥功能造福社会,造成社会财富浪费;三是A市甲公司另行转让该资产将被无限期托延下去,影响企业重组进程。但如果不参加该案诉讼,必然造成自己的资产所有权及其由此产生的权利被本案原告利用。案件结果有可能是其所有权将被以判决方式固定给原告。原告利用侵权所获得的所谓权利起诉A市政府后近而将获得非法利益。为了用事实和法律揭露是谁在侵谁的权,让法院作出公断。所以参加本案诉讼是必要的、必须的。A市甲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所有权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挫败本案原告回避《资产转让协议》被解除的效力的核心焦点问题,从而又达到对原告釜底抽薪的诉讼效果,近而维护了A市政府的合法行为,既主持了正义又维护了自身利益,所以唯有想办法利用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参加该案诉讼活动,就是代理律师责无旁贷的义务。

  
  由于原告诉称政府授权委托A市甲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而A市甲公司又是A市政府的国有企业。为给A市甲公司提供参加诉讼机会及提出独立请求机会,由A市政府利用被告的反诉诉讼地位以企业资产所有权身份提出反诉请求,其请求的内容恰是以后A市甲公司参诉后的独立请求内容。A市政府采纳了我这一建议,当法院受理了A市政府反诉请求该案立即由原先的单一侵权案立即转变为包括解除《资产转让协议》的合同纠纷及转让资产权属的确认之诉的合并审理案件。这样一来《资产转让协议》转让资产人A市甲公司顺理成章的有权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A市甲公司申请,某省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向A市甲公司下达了《诉讼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确定的是A市甲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B市乙公司对被告A市政府反诉答辩中提出被告反诉主体资格不合格后,A市甲公司又向法院递交了独立请求申请。法院最终接受了A市甲公司独立请求,并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支持了第三人A市甲公司的独立请求。这种原为案外人与涉案一方当事人合作利用一方反诉引起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然后以反诉请求与案外人有利益关系申请参加诉讼。参诉后在反诉当事人诉讼请求不稳定情况下,又提出相同的独立请求,合法变更诉讼地位,由原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变更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获得法院支持。即不违背法律规定,又合理、合法的参与他人诉讼,从中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请求,绕过了另行起诉,争取了时间,使得企业资产得到及时重组,并发挥了社会功能。通过当事人联合诉讼行动挫败了诉讼对手的诉讼目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合法行为这种诉讼策略,应该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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