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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程序及时维护委托人利益

巧用诉讼程序及时维护委托人利益


李贵祥


【全文】
  
  这是2006年我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A市甲公司委托我作为其公司的代理人向某省法院申请参加一起正在进行的B市乙公司诉A市政府及A市丙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该案直接涉及A市甲公司2亿多固定资产的权属。怎样合法利用诉讼程序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呢?这是作为代理律师的主要责任。具体案情如下:

  
  2002年12月6日A市甲公司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与B市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B市乙公司同意收购A市甲公司有效资产二亿零伍佰万元,收购的条件是:同时收购B市丁公司在A市甲公司的债权二亿一千伍佰万元按缩水价伍千万元支付;收购B市戍公司在A市甲公司的债权一千八百二十万元按六百万元支付,2002年底前支付三百万元,2003年底前支付三百万元。对A市甲公司其他资产以承债式接收二千一百八十九万元之债务及等额资产,首先支付原企业职工集资款一百六十万元及拖欠职工工资款二百七十一万元。另支付给A市政府一千万元。收购后B市乙公司与A市政府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市政府在新公司中占有10%股权,其股权由A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享有。B市乙公司收购后三个月内实现开工,并投资二千四百五十万元,至2004年达到年生产变性淀粉30万吨。协议签订后A市甲公司于同月8日向B市乙公司移交了资产,同月B市乙公司在A市用购得资产与A市政府注册了二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B市乙公司没能按期支付B市戍公司的债权转让款六百万元,B市戍公司于2003年将B市乙公司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市乙公司败诉,支付六百万元转让款及三百万违约金。

  
  由于B市乙公司同样没能按期支付B市丁公司债权转让款五千万元,B市丁公司于2004年将B市乙公司起诉至某省法院,在诉讼中B市乙公司答辩称:在有效资产转让协议中虽然同意接收债务,但没有得到债权人同意,所以转让债务无效,故与B市丁公司不存在债务关系。B市丁公司便撤回了对B市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转诉A市甲公司,某省法院判令A市甲公司偿还B市丁公司借款本金 七千九百九十二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4年5月由于B市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及集资款,A市甲公司职工集体阻止B市乙公司在A市新成立的二个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并上访到A市政府,要求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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