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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2、行政给付(下)

  
  23日第三单元的报告人包括廖原、张效羽、栗燕杰和曹鎏;肖金明与朱淑娣教授担任点评专家。

  
  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廖原博士生。他的论文题目是《论行政给付的涵义和范围》,他认为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与行政法治的推进,服务行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使人们对行政给付的需求日益迫切。从行政给付的范围来对其进行总体性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行政给付的实质。行政给付的范围包含行政给付行为主体的范围、行政给付的行为种类范围、行政给付的程度等三个方面。就其本质而言,行政给付的范围就是政府的给付责任范围和相对人的受益权利范围。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肖教授肯定了行政给付这个话题在当前服务型政府背景下所具有的价值。文章文笔流畅,行文规范。同时指出了论文的可完善之处:行政给付泛化;行政给付的主体、行政受益权的主体没有界定清楚;行政给付的范围会有交叉,因而行政给付分类的逻辑性还有待完善。

  
  第二位发言的是浙江大学的张效羽博士生,他的论文题目是《论作为行政给付依据的宪法劳动义务规范》。张博士在介绍他的论文时说,宪法劳动义务规范传统上作为“不劳动者不得食”的体现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其作为宪法的成文规范,简单地予以废除意味着法解释学的失败。实际上,义务不仅意味着国家的强制,也意味着国家责任的豁免。宪法劳动义务就是在宪法上确立了公民自食其力、自力更生的基本义务以及国家在这一范围内物质帮助义务的豁免。这一规范的建立,构成了行政给付中国家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并且已经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明确体现。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对张效羽博士的论文进行了点评。她认为作者研究的是中国现实的问题,体现了较强的文本意识,整篇文章的论证紧扣主题,逻辑严密,行政法基本功非常扎实。文章中,宪法劳动义务规范论述的较多,尚未发现“行政给付依据”的阐释,因而存在实际论题不同于文章命题的嫌疑。

  
  随后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栗燕杰,他介绍了其论文《行政受益权权利化及实施保障研究》。栗燕杰同学指出,从行政给付到行政受益权利,既是从国家到民众的视角转换,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实施、保障的诸多变化。一方面,历史和逻辑提供了从给付行政迈向行政受益权的发展理路;另一方面,受益人的主体地位确立也需要建构起行政受益权的观念范畴。行政受益权确立之后,研讨重心顺延至行政受益权的实现与保障。对此需要从实体性保障与程序性保障两种面向进行展开。肖金明教授点评了这篇论文,他对行政受益权这个论题的研究意义表示了赞赏,认为具有浓厚的实践性色彩和开放性特征,立足于现实样态和实际问题的关切基础。同时肖教授认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在文中没有体现;实施机制需要法律关系基础的保障,这方面的论证还需加强。

  
  最后发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曹鎏博士,她的论文题目是《支配行政给付变动行为的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研究》。她介绍说,行政给付作为现代给付行政模式下政府行为的主要方式,其变动行为毫无疑问地成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相类似的损益行政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平衡法安定性理论与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给付中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恰恰为上述冲突提供了研究的突破口。朱淑娣教授点评了论文,朱教授赞赏作者将总论中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路径,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和切入点,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建议作者对于文章的题目可以考虑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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