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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苏州大学博士生吕成的入选论文是《行政决策的行政法分析——以“行政过程论”作为方法论》。吕成认为,对行政决策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行政管理学领域,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要求对行政决策加以行政法的分析。“行政行为形式论”作为行政法学的一种传统方法论在分析行政决策时难以突破其固有界限,以“行政过程论”作为方法论分析行政决策更符合行政决策的实际,对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更具现实意义。杨寅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作者的选题比较新颖,值得表扬,行政过程论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指出副标题不准确,文章有失丰满,建议作者可以进一步完善文章的结构。

  
  (二)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上)

  
  23日第二单元的报告人包括徐健、陈锋、李修琼与刘琳;杨海坤与朱芒教授担任点评专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徐健的入选论文是《论城市公共建设中的规制性征收——公共服务私人供给的一种路径》。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完成公共建设任务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同时又不至于造成财政上的窘迫,已然成为城市政府面临的新挑战。在美国,规制性征收正是回应上述挑战而逐步生成的公共建设新路径。与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的模式不同,规制性征收通过直接强制的手段将行政任务赋予私人主体,因此,其法律规制问题尤其引人瞩目,而应予重点探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杨教授指出,这篇论文优点突出,作者紧扣城市建设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对美国的相关材料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同时指出,文章对于怎样将美国的规制性征收这样一个概念和制度为中国所用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随后苏州大学的陈峰博士生进行了发言,他介绍了其论文《试论实现给付行政任务的公私协力行为》。他认为,相对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我国大陆学者对公私协力行为的研究乏力,严重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因而有必要从行政法学角度加强研究,以力图对现实有所指导。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是相关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公私协力行为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朱教授肯定了这篇论文的选题意义和选题角度,认为这个论题在一个宏观的框架下展开值得肯定。同时建议作者讨论中国问题时,要关注中国的历史发展背景。

  
  第三个发言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修琼博士生。她在介绍其论文《政府公共服务承诺的法律解析——一种公法与私法融合的视角》时指出,我国正经历着从经济建设主导型政府向公共服务主导型政府转变的重要历史进程,如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由政府垄断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通过“消费者”中心地位的确立,刺激与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成为一条优化的路径。政府的公共服务承诺不应停留于“政治作秀”的层次,应纳入法律运行的轨道,并适当借助于现行的若干行政救济制度,发挥相对人的能动性。杨海坤教授点评了李博士的论文,他指出政府公共服务承诺涉及到政府诚信问题,这个选题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问题意识,值得称赞。同时,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仍需进一步界定,文章最后提出的问题正是文章的价值所在,还有待研究。

  
  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的刘琳博士生发言,她的论文题目为《论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刘博士认为,当前阶段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但依确立基本原则的形式标准和内在根据,该条规定的五项原则除“保障基本生活”可作为基本原则外,其他几项原则因未能体现这部法律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而不宜作为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在分析社会救助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基础上,刘琳提出我国社会救助法应当确立以下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与补充性原则。朱芒教授在对其论文的点评中指出,文章对《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研究比较深入,对不足之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其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朱教授提出了自己对于这个论题的一些深层疑问,比如现代国家的责任从哪里来?到何种程度?原则有什么意义?法律起草中要不要写?等等,希望作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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