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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博士生陈昉的入选论文是《论马克斯·韦伯之公法政治理论的中国化》。陈昉首先提出问题:一种政治关怀,它是否适用于中国,是否有益处而应当在中国提倡,或者是有诸多弊端而必须群起以反对?然后她评论说,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成为新一代学者在言说包括马克思、韦伯及其它“大师”时所必须留心的一项“学术义务”。她的明确主张是,我们至少不能再继续把一切大师的知识都看成是客观、纯粹的分析对象了,而需要与历史感和历史情境切合起来以完成我们自己的认知与判断。林来梵教授结合韦伯的具体政治理论点评了这篇论文,林教授认为这篇论文的主题很有特色,也有较强的学术意义。但主题还需要斟酌;对韦伯理论的特定历史背景缺乏论述;文献需要进一步梳理;而且文章较倾向于政治理论,但对韦伯政治理论要点的把握不够精确;文章结构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法学方法论与行政给付

  
  本部分的综述涵括两个主题三个单元:行政法学方法论被安排在23日第一单元,行政给付被安排在23日第二单元与第三单元。

  
  (一)行政法学方法论

  
  23日第一单元的报告人有林良亮、袁勇、门忠敬与吕成。应松年、杨寅教授担任点评专家。应松年教授23日早晨刚刚赶到论坛现场。

  
  北京大学博士生林良亮的入选论文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立法再思量——对“行政立法简易主义”的一种批判》。他的文章针对正在进行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观点集中而又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立法不仅需要进行赔偿与否的表态性立法,还需要解决不作为认定标准、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问题。目前专家修改建议稿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立法简单化的做法,陷入立法简易主义的逻辑,使得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立法出现有规定无救济的局面。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应教授肯定了这篇论文的选题价值,并向同学们介绍了最近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最新动态。他说,谈到不作为赔偿,不作为包括应申请不作为和应主动作为而不作为两种,后者更难认定。新法中要加上精神赔偿,赔偿的数额参照民事赔偿标准。但公权力对相对人的伤害与平等主体间的伤害大不一样,是否要加重赔偿还在进一步的讨论之中。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一定会改,以避免目前实施上的不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博士生袁勇的入选论文是《行政裁量的规范实证分析》。在发言中,他介绍的主要内容如下:在实定法层面,行政裁量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法外与行政法内、绝对的与相对的4种基本类型。行政法外的行政裁量是指最终不受行政法效力控制的行政裁量;行政法内的行政裁量形式除了个别绝对行政裁量外,主要是具有合法与合理的双重面向,并在初始合法的前提下可辩驳的相对行政裁量。相关论辩的最终结果只有认定为合法性问题才有法律意义,否则就属于绝对行政裁量。以此观之,行政诉讼制度内关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规定存在涵义混乱和逻辑错误。上海政法学院的杨寅教授对其进行了点评。杨教授赞赏了袁勇文章选题的价值,认为整篇文章行文流畅、论证严密、注释规范,反映了作者扎实的基本功。对行政裁量的几种不同分类反映了作者关于这个问题独到的见解,值得称赞。同时指出,文章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实证分析”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门忠敬的入选论文为《行政软权力运用方式的独立价值与功能》。他介绍的主要内容是,在构建多元民主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软权力因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在当代中国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在实现行政的积极塑造功能、降低公共治理成本、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及构建符合国情的行政伦理、主导法治文化和控权法“三位一体”的行政权运行与控制模式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应松年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在我国建立服务行政的目标下谈论这个话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行政软权力运用方式与行政指导有一定的相似性。硬性执法与软性执法的关系如何?协商民主具有政治上的含义,本文能不能拿来就用?分析柔性执法等可否从具体的法律规范入手?服务型政府和软权力有何关系?这是处理权力变化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应老师建议作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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