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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综述

  
  接下来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李秀鹏博士生,他的论文题目是《论宪法解释的正当性》。他指出,在实践上,宪法解释的正当性为一切释宪制度、释宪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它是确定释宪主体,选择释宪方法,架构释宪体制的依据。文章从内涵解读、目的分析、特殊性考察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对相关宪法解释正当性理论的比较之基础上,探求宪法解释的正当性之所在,并提出宪法解释应当在正当性的统摄下发展完善。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秦教授对论文流畅的文笔以及逻辑的铺陈提出了表扬,但文中的三个问题值得商榷,一是宪法解释正当性,是在终极意义上探讨,还是在宪政秩序里面探讨;二是找寻最小公倍数如何充分的取样;三是如何将文章强调的“主权者认诺”化约为制度安排。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孙光宁博士生在介绍他的论文《隔离的接受与不接受——布朗案中的法律论证》时认为,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社会一般观念中的共识内容随时代发生的重要变化,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根本力量。而通过各种论证方法的使用,作为不同层次的“听众”,包括沃伦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等各方都接受了推翻“普莱斯案”结论、对黑人受教育权予以平等保护的观点,最终形成了布朗案的判决结果。刘茂林教授在点评中说,法律论证是为了增加听众的可接受度,这篇文章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刘教授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即法律论证的前提是一种共识,可是共识是什么?共识从哪里来?在这个案件中特别重要。以前的案件是赞成隔离,而本案中是不赞成,这基于一种观念的转变,即对黑人的态度,这是一个前提性问题。

  
  本单元最后发言的博士生是清华大学的马剑银,他的论文题目是《基本权利体系的重构——哈贝马斯基本权利观及其方法论意义》。他的文章对哈贝马斯基本权利观进行了系统阐释,厘清了其对基本权利重构的思想史脉络,展开描述基本权利体系的基本面向与重构逻辑,并讨论了这一重构的理论贡献以及对经典法哲学的超越。并申明了哈贝马斯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方法论意义。秦前红教授对论文点评时表达了对文章非常欣赏的态度,他认为这篇文章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文章大致把哈氏的基本权利观理清了,逻辑比较清楚;二是有问题意识,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情况下把视角放在当前的中国而不是过多地去研究国外的超前理论。缺点是论文中的关键词及注释存在不规范之处。

  
  (三)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的报告人有王涛、涂四益、秦强与钱宁锋;点评专家为范进学教授与上官丕亮副教授。

  
  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涛博士生。他的论文题目是《基本权利保护与衡量——一个初步的梳理》,他论述了衡量理论与基本权保护的关系,以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为中心,对衡量理论展开分析,并由宪法解释之结果考量取向对利益衡量进行初步审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对其论文进行了点评。范教授肯定了作者选题的价值,基本权利保护与衡量的切入点很好。同时也建议最好能附带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基本权利如何冲突、如何进行衡量、如何去保护作一些更加深入的论述。

  
  武汉大学的博士生徐四益随后发言,介绍其论文《宪法法律化:从政治到法律》。他认为宪法具有更多的政治因素,宪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权力对司法性的宪法适用机构的支持,对宪法的解释必须服从变易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需要,但为着巩固宪法适用机构的权威,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保守主义的牺牲品。不得高估宪法司法化对宪政建设的作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副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肯定了选题的价值,并提出自己对这个问题存在的困惑留给同学们思考,即作者所讲的政治是古代政治,现代政治是否与法律相并列?宪法与掌权者的关系究竟如何?宪法司法化与法律化是不是一样的关系,条件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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