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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李绍章


【全文】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1]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2]即以动产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然而,我们认为,从权利取得的方式角度来思考,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对不动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等民事财产权均应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确保交易秩序之安全。[3]我国《物权法》也扩大了善意取得之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

  
  在罗马法中,由于存在“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原则,因而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4]后被现代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所继受,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其构成要件、适用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二)善意取得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态安全的制度。法律保护的安全有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对于财产而言,前者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后者是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后者是指以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的安全。这两种安全一般来说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发生冲突,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无权处分财产中。[5]而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从维护民商事交易中动态安全,充分发挥物尽其用这一角度出发,牺牲静态安全而使动态安全得以保护的制度,从而使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稳定维持。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了剧烈的权利冲突,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对保护所有权这一基本法律信仰的突破和“反叛”。[6]因此,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规范该项制度的适用,无不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从所有权取得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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