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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

  
  Wergild当然于情不合,况杀人偿命,汉地千古皆然。但是汉地素有“私和”之习,蒙古旧有命价之赔。茔葬之费,亦在情理之中。烧埋银之设,既不废偿命之制,又融进赔偿要素,正合蒙汉各族公意。仅《元史?刑法志》记载,元朝有关烧埋银的法令即达五十余条之多。演至后代,不但关汉卿的杂剧,连《红楼梦》里也开始唱烧埋之词了。

  
  所以,朱元璋虽执拗于汉唐之制、胡元之见,也不得不顺从民情,有所继承。清承明制,代有增益。从民国以来,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把烧埋费用作为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项目(大陆称丧葬费,台湾称殡葬费)。甚至,在最近出台的“民法典侵权编草案”里,丧葬费亦赫然其中。这无疑都拜烧埋银之赐。

  
  烧埋银是民族融合的产物,是元朝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一大贡献。而这首先应该归功于忽必烈等元朝法制建设者的大胆创造。

  
  在辽夏金元这几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之中,元朝的统治者对汉化的态度是最不以为然的。忽必烈汉化最深,应该对汉族文化最有好感,但是也不过“附会汉法”而已。而蒙古在战争中的横扫欧亚、所向披靡,塑造了其自信、刚强和相当开放的性格。在汉族面前,也不例外。因而在法制建设上不束于汉族成规,而加进许多自己民族(甚至其他民族)的东西,使得元朝法律有着很深的蒙古烙印。

  
  出自蒙古固有法的笞刑减十为七的三饶之说,连汉族的史官们也交口称赞,并通过他们的笔而流传至今。而把汉族偷偷实行了几百年、却从不敢说出来的凌迟公开写进法律,则既暴露了蒙元统治者的残暴,也证实了他们在法制建设上的大胆和放肆。在烧埋银问题上,自然也不会有任何犹豫。

  
  可以说,唐宋的法律文化是培育不出这样一个制度的。明清两朝一意以汉唐为宗,但是明朝除了一个“奸党”,法律上还有什么所谓的创造?《大明律》还尽力减少烧埋银的适用范围。因为明朝需要更多的空间,给予赎刑施展。“国家得时借其入,以佐缓急。”(《明史.刑法志》)清承明制,除了在夷狄字眼上更多一些敏感之外,乏善可陈。甚至连优待旗人一套都是跟蒙古人后面学来的。

  
  可以说,正是因为元朝的大胆创造,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烧埋银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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