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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住宅不可侵犯权

  
  著名法学家章友江的评论最为详细,有许多可以和张知本的意见互为发明之处。他对吴、张草案以及此前的太原约法都提出批评:

  
  “居住为人民养护之地,当有完备的安全保障。人身自由为自由的基本,而居住自由则为其静止的方面,故非常重要。吴氏草案对于本条之规定过于简单…和张氏的草案比较,只见其含混不周而已。”

  
  对太原约法:

  
  “这一条文的特点在注明搜索等须有该官署负责之声明,否则即不能任意搜索。但仍有流弊。因为他没有没有规定侵入或搜查的声明应由司法机关颁发,如波宪一00条,希腊宪法十五条规定,非有法定原因及法定方式,不得侵入及搜查住所。这就是太原约法及张氏草案的概括,但过于简单。”

  
  章还详细讨论了军队侵占民房的问题说:

  
  “军队占民房,在中国已变为常例,有时且将民房任意拆毁损害,民不堪苦者久矣。张氏草案能顾及之,可谓良药对症也。张氏草案条文注明搜索或封锢的理由,以确定居住自由的范围,使人民容易领会而做保障此项自由的标准,此亦其优点也。”

  
  章提出了自己的具体修改意见:

  
  “中国人民的住宅任意受军警的侵入搜查,应当在宪法中更具体的规定其手续。参考犹哥宪法十一条,我以为吴氏宪法草案二十六条应修改之如左:人民之居住,非有犯罪嫌疑,紧急危难,或公益之故,不得侵入搜索封锢或扣押文书器物。当未搜索之前,官厅须示法院所颁发而列具搜索理由之令状。被搜查者见此令状后,得向就近法院申诉,但此项申诉不能阻止搜查之进行,搜查须立即执行,并须有公民两人临场,搜查既毕,官厅应立即告被搜索人以搜索之结果,并关于一切携去被查之物件,开给正式签字之单据。夜班巡警,除遇仓促事变,例如闻屋内呼救之声外,不能擅入住宅,若于夜间有入住宅之必要时,须有当地人民代表或公正市民三人在场监视。”

  
  他还认为,仅有“这种规定还是不够的,因为对于违反这项条文的人,没有规定相当的处罚,所以在实际上,上文等于虚设。吴氏张氏及太原约法草案,均无此项规定,故是缺点。犹哥宪法十一条规定,官吏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者,以非法侵入住宅论罪。但希腊宪法十五条的规定更为完美。”他建议增加一条:“凡违犯是项规定者,以非法侵扰住宅论罪处罚,并应赔偿一切损失,给付赔偿金,此项赔偿金额,由法院定之,但决不能少于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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