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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

  

  在司法断案中,根据案件的事实表征及证据指向,通常便能够直接显现出形象化的犯罪对象。根据犯罪对象的具体样态,则可以进一步分析揭示行为所侵犯的较为抽象的犯罪客体,进而循犯罪客体的路径导向寻找分则中的相应罪状,最终得出适法性之结论——这便为司法定罪的一般过程。因此,“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决不是简单人为地把它‘放’在哪里的问题,而是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要求,研究犯罪对象在哪个要件中才能保持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在协调统一,也就是说它涉及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问题”{12}。如果从客体要件中抽取剥离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便失去了其物质载体,使得对法益的分析无所依从而难以进行。


  

  须说明的是:将犯罪对象定位于客体要件意域内研究,这只是在体系设置上必须做出的一种人为安排——因为总得在体系中给其留一个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此套路思考。刑法作为其它所有法律的后盾法,其分则所设定的个罪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个罪各有特点且情况异常复杂。在运用犯罪构成体系的原理分析具阳巳罪问题时,需要我们区别不同情况灵活对待。例如,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问题,在理论上,该罪的犯罪对象应为“恐怖组织”本身(正如前述,犯罪对象可以包括非法的物态);但若一定如此界定,非但无助于认识和解决问题,反而显得不伦不类并平添疑虑。由于在该罪中对整个客体要件的讨论都只具有务虚意义(对客体可描述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故并无必要专门讨论对象问题。从务实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考虑,对该罪只须在客观方面要件中讨论何为“组织、领导、参加”,再顺理成章地根据不同行为方式分析和界定何谓“恐怖组织”即可(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所作用之物态对象),完全没有必要一定按体系要求将其拆分为两方面要件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一)客观方面要件之具体内容


  

  刑法学通说将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定义为:“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13}。就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尽可能严格分工、划断界限、各管一块的模型设计要求而言,区别于其它三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仅仅是指对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的概括——通说理论基本上抓住了要害。


  

  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犯罪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的概括性描述,但不管是个案还是由无数个案集合而成的案件类型,在“客观方面”都是由若干事实特征组成的。在诸多客观事实特征中,究竟哪些才可能上升为要件,即成为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呢?答案是:只有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征,才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并在理论上理解为“要件”。一般认为,对所有客观事实特征可归纳为五要素——行为、结果、时间、地点和方法(因果关系并非要素之本体,而只是要素与要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但如果将其理解为“要素”也并非不可)。在任何具体的犯罪案件中,五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行为未造成具体结果,也仍然存在一种广义的考察行为之“结束状态”的结果)。在五要素中,只有“危害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关键要素——西方刑法中“无行为无犯罪”的格言,即是对此要义的高度概括。如果没有行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则什么都不可能造成,也什么均无从考证。


  

  对危害行为之考察,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从外观上确认犯罪之客观事实存在;在刑法规制层面,它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表征具体事案之社会一般性意义——行为自身在刑法类型化视角上的“类型”及在通常情况下之社会危害性所在(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造成多大结果)。例如,乱扔果皮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类型化意义上是无法定位的(尽管有可能导致他人踩上滑倒摔伤或摔死);而持刀拦路劫财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一般都可认为属于刑法规制之范围。同其他法律相比较,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在于刑法注重对犯罪作精细分类——这一方面取决于刑法规制生活的追求要求定罪量刑须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意义;另一方面也由不同的犯罪应与不同的刑罚保持均衡所决定(精细分类才可能精细配刑)。于是,在外观上具有鲜明个性的“行为”便成为主要分类依据——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在常发性案件的归类定性上往往只须注意这一点即可(对不同法益的考虑在常规案件中意义不大,且法益同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融为一体)。故此,在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便成为任何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所有犯罪的共有要件;而其它四要素则并不具有此意义,只在部分情况下能够决定案件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故只具特有要件之意义。


  

  (二)危害行为仅限对“行为”外观表象的分析


  

  在刑法学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由于未能自觉区分刑法理论模型与案件事实原型、未能准确把握对整体模型分解切割为四要件以便孤立分析的原理,故在客观方面要件对“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的论证中混杂有其他要件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在给“危害行为”下定义时,强调了所谓“有意性”的特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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