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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体认定和诉讼程序

  
  3、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谭文认为,登记行为本身就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撤销行政行为,不能采用民事诉讼方式。

  
  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当的。按照上述观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或者按照行政诉讼处理;离婚也只能走行政诉讼程序。因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无论是有效婚姻的解除(离婚),还是无效婚姻的宣告,都是婚姻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都要按行政诉讼处理。

  
  而事实上,目前处理无效婚姻和离婚,都是按民事案件处理的。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婚姻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有明确意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5]因而,婚姻登记是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讲,婚姻登记是“婚姻宣示行为”。这一问题,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有详细论述。

  
  (二)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诉讼程序

  
  现有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权力。对婚姻身份姻登记等错误申请行政复议,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缺乏法律根据。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实申请人陈述的情况真实,已缔结的婚姻确实存在无效原因的,依法宣布该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权人可以向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的,不能再适用。同时,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也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因胁迫结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无效婚姻。我们理解,这不是疏忽,而是已经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规定。因为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婚姻法10条对无效婚姻,并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宣告无效。所以,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民政部不能受理胁迫结婚之外的任何婚姻纠纷。因“婚姻登记瑕疵”引起的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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