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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体认定和诉讼程序

  
  谭文认为,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诉讼案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我们认为,这里有一个矛盾,民事诉讼不能确认当事人身份,而在行政诉讼中怎么就可以确定呢?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确定是解除李志莲与谁的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又怎么能确认是撤销李志莲与谁的婚姻登记呢?

  
  实际上,不能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有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处理,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都只能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而,既然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处理,也就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处理。

  
  (4)对于有子女抚养等执行内容的,仅仅涉及一个执行问题

  
  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诉讼案件,在执行上,与其他下落不明的案件,具有相同性质。如果你能找到婚姻登记中的另一方(被告),不能他的身份是否明确,你都可能执行,如果你不能找到他,不能他的身份是否明确,你都无法执行。因而,这不能作为影响诉讼和判决的理由。

  
  (5)婚姻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按行政诉讼处理弊端多

  
  婚姻是典型的民事案件,不宜按行政诉讼处理,我在《人民司法》2009年第13期有详细论述。这里再就李志莲诉杨中华离婚案件补充一点。如果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按照行政诉讼撤销了李志莲诉杨中华的婚姻,如果杨中华出现了,能够说明他的身份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说明是由于登记上的疏忽,将“杨中华”中的“忠”字,误写成“中”字,那么,这个婚姻又该怎么处理?

  
  2、 身份不明能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谭文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报姓名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可以用其虚报的姓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下,其虚报姓名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中,在被告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使所谓的被告承担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恰前相反,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共同危险责任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被告身份不明,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并非身份不明,只是部分身份事实不清,但被告的犯罪身份是清楚的,即某一犯罪行为是被告所为。如果不能确认认犯罪身份,被告是绝对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不能确认被告身份,则可以承担共同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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