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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李绍章


【全文】
  
  一、所有权的取得

  
  (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

  
  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1]《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质言之,所有权只有依法取得,非依法律不得取得所有权。除此之外,所有权取得还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4]

  
  (1)劳动生产取得。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劳动生产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是我国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但生产究竟为所有权的独立取得方法还是综合取得方法,是不无疑问的。我们认为,劳动生产取得尽管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却未必是一种独立取得方法,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界定为综合取得方法更为妥当。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从行为过程意义上观察的结果,同样是劳动生产,有些情况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农采摘苹果之取得,既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也可以认定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从事远洋捕捞生产作业以取得海生动植物,除了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基于先占取得。因此,劳动生产并不宜一概界定为独立取得方法,它更是所有权的一种综合取得方法。

  
  (2)收取孳息取得。孳息相对于原物而言,是原物所出之收益。[5]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自然物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物,如母鸡所产之鸡蛋,葡萄树上所结之葡萄等;中者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如木材加工后所形成之书桌,野草加工后所形成之中药等;后者是根据法律之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房屋出租后所生之租金,现金储蓄后所生利息等。一般情况下,物的所有人对物所产生的孳息拥有所有权。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原物所有权转移,原则上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孳息也可以归非原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7]可见,严格来说,收取孳息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取得方法,有些孳息之取得同时也可适用于其他取得方式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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