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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的选择性执法

  
  其次,河南省卫生厅无视张海超在先已被多家权威医院确诊患尘肺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并不认账的事实,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视而不见。张海超的疾病,从2008年10月以后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怀疑是尘肺,到2009年初经协和医院、煤炭总医院等大医院确诊是尘肺,已经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如果没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5月25日“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样颠倒黑白的鉴定结果,也不会有“开胸验肺”的事发生。河南省卫生厅不问青红皂白地挥起大棒,是藐视公众的智慧,还是自己丧失了智慧?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的执法主张,岂不是要发函给卫生部或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对北京的医院进行处罚?

  
  第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主刀医生是初次接诊,在行为上并无违法之处,在主观上并无违法的故意或过失。虽然患者之前在其他医院已用尽原来的诊断方法并查出尘肺,但却遭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百般推搪和无情否定。谈何转送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张海超要么在不明不白中等死,要么必须用更有力和彻底的方法证明患的是尘肺。“开胸验肺”是患者张海超的选择,即便该医院拒绝做这样的手术,张海超也可选择别的医院。更重要的是,该医院是出于协助患者彻底查明疾病的善良愿望做这一手术的。“开胸验肺”,只不过再次证明张海超患的疾病是尘肺,何错之有?主刀医生履行职务,更谈不上有过错。诊断疾病是医院的职责,对诊断结果,医院没有选择权,也不得隐瞒。就因为查明的疾病是尘肺,而因为尘肺在职业病目录之内,医院就得挨罚?这已经不是“客观归罪”可以解释的了,而是执法者的主观臆断所为。

  
  以上几点可见河南省卫生厅的执罚缺乏正当性基础。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河南省卫生厅所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执法。

  
  2006年9月,与张海超同在振东公司工作的同村张喜才生病,后来查出来是“尘肺”,几个月后死去。如果没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开胸验肺”, 张海超恐怕被折腾到死也不会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或许,有人会认为,“开胸验肺”在客观上会加重张海超的病情,甚至加速其走向不治。但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出现了这种后果,也没有证据表明河南省卫生厅关心的是这一点。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在“开胸验肺”事件出现之前,看不到河南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积极表现。《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应当”、“必须”和“不得”,振东公司并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其员工得职业病和患尘肺死去的事已有先例,但一直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的政府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不是政府部门无法得知振东公司违法的事实,而是不想得知或者是视而不见,是有选择地不执法。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之后,河南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处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与其说是“违法必究”的结果,不如说是真相被揭开之后自保的无奈之举。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振东公司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完全无过错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立案调查,处罚主刀医生,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既无正当性基础,更缺乏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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