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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的选择性执法

  
  或许,在河南省卫生厅看来,既然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就要对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同进行处罚,唯如此,才能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真是这样,其处罚的动机似乎没有网友所指责的那么可恶。但是,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立案调查和处罚主刀医生的正当性基础,实在经不起推敲。

  
  首先,河南省卫生厅把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混为一谈。《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由此可见,职业病首先是一种疾病,经诊断如果患者所患的疾病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才属于职业病。再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调整的。未经查诊,何以断定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并未要求职业病疑似患者必须先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查诊,也未规定医院不得接诊疑似患者。患者初发病时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诊,如果发现疑似职业病或经诊断属职业病,再到职业病防治机构治疗,这并不为过,被选择的医院更谈不上违法。就连河南省卫生厅下发的通知也只是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就是说,初次接诊的医院不受限制和处罚。但是,本次河南省卫生厅表现出来的执法主张是,不管接诊的医院目的如何,如果诊断出患者患的是职业病,即触犯《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的规定,就得挨罚。也就是说,哪一家医院诊断出患者所患之疾病在职业病目录之内的,都属违法,因为只有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一家机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这岂不谬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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