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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的选择性执法

河南省卫生厅的选择性执法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三

成尉冰


【摘要】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立案调查和处罚主刀医生的正当性基础,实在经不起推敲。首先,河南省卫生厅把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混为一谈。其次,河南省卫生厅无视张海超在先已被多家权威医院确诊患尘肺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并不认账的事实,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视而不见。第三,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主刀医生是初次接诊,在行为上并无违法之处,在主观上并无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河南省卫生厅所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执法,既无正当性基础,更缺乏善意。选择性执法已经摒弃了公平正义,更谈不上执法逻辑,属于玩弄权术。公权力部门在执法时的选择性执法,在现实中已经成为某种有目共睹的现象,这是导致人们对公权力部门执法不信任的根源之一。
【关键词】“开胸验肺”事件评论;正当性基础;诊断疾病与诊断职业病;选择性执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全文】
  
  据《河南商报》及其他媒体报道,8月13日,河南省卫生厅对最终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另外,该医院的一位主任医师也是主刀医生,因此被吊销一年的执业资格。

  
  通报一出,舆论哗然,网友愤怒,纷纷予以口诛笔伐。有网友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强国社区》发贴认为,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立案调查的动机是:不处罚医院会出现更多“张海超”。 更有网友认为,河南省卫生厅是因为自己的下级扯了自己的遮羞布,让自己扫了面子,所以秋后算账,“和谐的社会不要被几个不干正事的官僚给糟蹋了”。

  
  不管网友口诛也罢,笔伐也罢,到目前为止,河南省卫生厅无意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次,《职业病防治法》与卫生部自己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多项行政处罚权,但没有规定哪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哪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使哪一项或者哪一些行政处罚权,所以河南省卫生厅越过郑州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挥棒执罚似乎有了无可争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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