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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0日,第二版。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相关论述,可参见拙文《法律意识形态概念辨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参见孟登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2页。
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本文这里所指的“西方普通法治”是指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一般性的法治安排。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这种认为只要具有“形式合理性”就构成良法的认识已被众多学者斥责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的掩盖。昂格尔认为正是“自由主义类型的社会组织产生了一种意识风格,并因后者而得到了加强”其 “鼓励人们相信,所有的利益到头来都是个人利益,而集团利益只不过是其成员具有的不同目的的混合物”而“价值观是任意学则的事”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1959),I,350转引自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2页。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页。
如瞿同祖先生所言,在古人理解中法“主要是刑法,犯法便要受刑”,参见《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7页。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部在辽宁本溪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上,提出了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这一意见得到了中宣部的首肯,很快,中宣部和司法部提出了一个《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将这一规划转发给全党、全国。1985年11月国务院正式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议案》,根据这一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218页。
西方社群主义者实际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譬如罗伯特·尼斯比特就认为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个人主义的膨胀和个人主义的原子化必然把人的社群需要推向国家这种更大的社群,而国家权力的扩张必然导致中间社群的衰微和个人的原子化。因此,摆脱这种恶性循环的出路只能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群的复兴。参见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页。
这里所指的良性社会组织是指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组织。
秋风:《没有私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空中楼阁》,《南方周末》2007年,12月6日,E31版。
所谓“黑社会”或“黑势力”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以及严密的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近代中国曾是黑社会发育、泛滥的时代,新中国建立后,各种“黑势力”被迅速荡平。然而当下中国的黑社会犯罪又重新抬头,2007年3月至今,江苏、河北、湖南等地就有多起“涉黑犯罪团伙”被绳之以法,其中广东阳江“黑帮案”应属其中最恶劣之一,参见“防止黑帮坐大、中国刻不容缓”,美国《侨报》12月7日社论。
参见“防止黑帮坐大、中国刻不容缓”,美国《侨报》2007年12月7日社论。
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 譬如,现在广泛推行的“村民自治”,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法律训练,其对于公民进一步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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