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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吕明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层面上获得理解。必须意识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则要关注此种建构的目标和方法。
【关键词】法律意识形态;和谐社会;主体建构
【全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的一个崭新命题,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治主体的观念建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总体上讲,需要从两个基本方面推进: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1]而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培养的具体内容而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则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认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等内容,就法学研究视角而言,主要应当看作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的表达,而理解法律意识形态概念,深刻把握特定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根据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即意识形态实际包含“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等多种形式。虽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特别是理论法学界并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定义,然而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出发,就会发现法律意识形态实际有着较为清晰的内涵,即,就概念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指的是包含特定价值观的法律意识;是从特定的价值观出发,系统的看待法律性质、法律内容、法律活动的意识部分;法律意识形态由具体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具有特定利益维护功能。[3]

  
  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观点,每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意识形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就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我们需要什么样法律意识形态?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需要的法律意识形态必定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法律意识形态。众所周知,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给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一个强大无比的思想工具。“它实现了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深刻革命,同样也实现了法学的伟大变革,从而产生了真正科学的法律观”,[4]这种全新的法律观“把法律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定法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揭示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揭示法律与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并且从文明史的高度把握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机制。”[5]这样,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必须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其次,由于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才能引导“人民群众提出切实可行而又不违背自己长远利益的法权要求”,[6]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人民利益和权利要求最终将获得有效整合,而法律意识形态对人民的利益维护功能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最后,回顾过去,考察新中国的法律实践,我们同样看到,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基本传统,虽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教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也产生过种种疑问,但只要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为可贵之点就在于为法律科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7]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就应毫不犹豫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指导。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绝不是抽象的、可以任意定义和约定的理念,相反,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法律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换句话说,无论是“民主法治”还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都是为了维护某种特定利益而存在的,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这些理念则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解释,唯有如此,这些理念才能真正指向“人民利益”维护这一基本的社会主义建设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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