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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表达中所体现出来的关于市场的基本观念,因此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首先,根据这一政策表述,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并不在本质上与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相联系。这个层面的解读,突出了市场机制的工具性特征。正是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可以采用市场经济。其次,根据这一政策表述,特定国家基于特定的政治、历史、文化前提条件,建构具体的市场体制的时候,可以基于特定的政策取向和价值观立场,去塑造一种具有特殊面貌的市场模式。这个层面的解读,突出了在建构具体的市场体制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政策导向的维度。正是因为这一点,市场经济,可以是社会主义的。


  

  这两个层面是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的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在摆脱了关于市场机制的泛意识形态化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市场机制具有自然的特定的意识形态属性——的时候,又落入到前文已经分析的自然主义的市场观念中去——这种观念认为,市场是一种在本质上脱离任何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自然的机制。


  

  (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涵,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和演变之中


  

  如果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中,具有鲜明的政策考虑因素,那么也必然要采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体制的具体内涵。政策性的考虑,在根本上就是为了回应特定时代,特定情势的要求,在现实前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实现既定的目的。既然中国社会处于持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生活世界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那么在政策层面上就不可能采用某种一成不变的固定的政策,去面对新出现的问题。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而言,同样不能固守某种模式,而是必须关注其发展、变化的方面。


  

  具体来说,在市场体制建构的初期,由于面临着摆脱先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需要,因此,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自由竞争的层面,促进经济活动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动性,这是一种合适的选择。但是,当竞争性的体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已经基本得到挖掘,那么控制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贫富差距;确保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能够获得基本的安全保障,不因为竞争中的失败而危及其生存利益;减少市场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外部性的效应等等,就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另外,就对市场本身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而言,当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的总量极度匮乏时,人们更多关注市场作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机制,这是很自然的;但是,当物质匮乏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那么关注和引导市场进行更加均衡的财富分配,就自然会得到更多的关注。我无意在这里对一些具体的政策选择问题展开分析,我所试图强调的是,在这些问题上,必须具有一种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政策意识,而不能认为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或者对所有的时代都有效的“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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