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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尚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其申请仲裁时请求金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而裁决的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这样的仲裁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在同一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这便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是按照仲裁请求金额确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按照裁决金额确定。笔者认为,考虑到劳动者权益维护与劳动者漫天要价的平衡,以及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纳入终局裁决的立法目的,以申请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符合立法本意。此外,在操作层面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更为妥当。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自身裁决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则难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计算错误等原因而作出的错误裁决,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保护。

  
  四、涉及非终局裁决事项的申请如何裁决。

  
  在同一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既涉及终局裁决的事项,又涉及非终局裁决的事项,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在裁决书中表述呢?是在同一裁决书明确哪项为终局裁决,哪项为非终局裁决;还是分别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笔者认为,考虑到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在生效时间、用人单位救济途径上的不一致,如果在一个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势必给用人单位诉权的行使带来麻烦,也不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裁决比较适宜。

  
  五、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如何处理。

  
  笔者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明确写到“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用人单位就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以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此时,已经过了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期限。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如何维护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意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确保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义务在裁决书中明确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裁决书中释明,致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撤销权不能因此而消灭。否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自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用人单位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导致申请撤销已过诉讼时效的,用人单位的诉权如何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这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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