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此案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如何分配

此案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如何分配


彭丁聪


【全文】
  
  【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生了一男孩丙,现在一所中学读书。由于生活琐事甲与乙之间闹矛盾并于2004年起诉到法院要离婚,经调解离婚,丙自愿跟乙。离婚一、二个月后,甲乙双方都觉得离不开对方,于是甲乙又在一起生活,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另外,由于甲的父亲丁年事已高,甲、乙两人怕老人家受不起打击,因此,两人没有把离婚的事情告诉双方父母,甲和乙与以前一样每周都一起去看望丁,即甲的家人不知道甲、乙两人离婚的事情。2007年5月,甲在工作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成重伤,在医院治疗7天后无效死亡,肇事司机赔偿了20万死亡赔偿金和10万精神抚慰金。甲在医院治疗7天内,乙一直陪护着甲,并在甲的手术治疗医疗协议上以甲的妻子名义签名,当时丙、丁和甲的妹妹都在现场,甲的后事都由乙操作安排。事后,丁擅自决定对30万赔偿款进行了分配,丙和丁各一半,丙的份额由丁保管,丙需要钱时,由丁支付。乙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也应该分配一份以及丙的一份应该由乙保管,乙遂把丁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要参与分配这30万元赔偿款。

  
  【分歧】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丙和丁有资格分配30万元赔偿款以及丙分到的份额由谁保管没有争议,但对乙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这30万赔偿款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首先,认为30万赔偿款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请求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主体是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等。乙虽然与甲离婚后又一起同居生活几年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因此乙没有资格参与分配这30万元的赔偿款。其次,这30万元赔偿款也不是甲的遗产,乙也不能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与分配这30万元的赔偿款。最后,乙与甲离婚后一起同居几年是事实,但这种同居是违法的,是非法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诺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知,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在民事部分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法院不能因为乙在甲重伤治疗期间悉心照料甲和安排照料甲的后事而突破法律规定对乙给于照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