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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

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



——The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

封利强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我国的证据理论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态势。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明法学;证据规则证明规则
【全文】
  
  陈瑞华教授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倡导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并主张“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1]笔者认为,该文围绕证据法学的学科属性所作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然而,究竟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应该是证据规则还是证明规则却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笔者拟在回顾国内外证据理论演变历程的基础上,探索证据法学研究的内在规律,预见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走向。[①]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从规则到证明[②]

  
  在当今世界,英美证据法最为发达。“大陆法系之法律关于证据法虽大都有所规定,然皆述焉不详,与英美法系中之证据法相较,不啻瞠乎其后。”[2]所以,研究证据法学的学者无不对英美证据法趋之若鹜。然而,目前英美证据法学研究也正在经历一场变革,其主旨是“从规则到证明”,即证据法学的研究重心正在由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一)以证据可采性为中心的传统英美证据法学

  
  1754年出版的由吉尔伯特(Geoffrey Gilbert)所著《证据法》一书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吉尔伯特试图根据洛克的哲学观提出一个关于证据规则的统一理论。他将不同种类的证据按照盖然性程度予以排列,从而形成了一个形式化的等级结构,而处在这个结构顶端的是被视为“最佳证据”的公共记录文书。

  
  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蒂芬(James F. Stephen)所著的《证据法摘要》一书于1876年出版,他主张把证据法的全部内容归结为一条规则,即关联性规则。斯蒂芬的这一理论在整个英美法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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