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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三、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现实意义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在引进外资以及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形成规模经济、解决境内企业的现实困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并购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产生了垄断的危险。与其它国家不同,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只规定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很容易通过并购控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谋取超额垄断利润。从长远来看,它有可能冲击我国的民族体系,对我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外资并购的效应表明,其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从而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的原有竞争秩序。[⑤]如何防止外资通过并购形成垄断,是各国政府最为重视的。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开,中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引起的垄断问题进行规制,既要保护国内市场的竞争,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也要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正当权益,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2006年9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并购规定》是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重要法律,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更具有支柱性,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08年8月3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虽然《并购规定》《规定》只是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还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反垄断法》在外资并购方面的规定也有不足,但我们应该相信,三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相辅相成,必将使外国公司在做出并购决策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其在华并购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无疑也可以增加外资并购数量、更多的吸引外资。

【作者简介】
周淑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①]昝慧昉:《苏泊尔的抉择》,载于《中国新时代》2006年第10期;
[②][比]保罗·纽尔:《竞争与法律》,第186-187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③]MassimoMotta,Competition Policy:theory and prac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251;
[④]史建三、石育斌:《中国并购法报告》,(2006年卷),第99-100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
[⑤]高庆年:《加入世贸与外资并购:机遇、挑战与对策》,载《甘肃》2003年第1期,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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