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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2008年8月3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三天,《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公布实施。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规定》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能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很显然,《并购规定》《反垄断法》《规定》同时并存,难免使一些规定相互冲突,标准过多又不统一,使执法机关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不少障碍。鉴于此,为了保证《并购规定》《反垄断法》《规定》相一致,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命令,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删除了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并在“附则”中新增作为第五十一条,将“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这样,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确定,借鉴了欧美的立法经验。那么欧美的实体法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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