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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2008年9月3日,即《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一个月,可口可乐宣布以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股份。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此后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认定该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依法禁止该集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是目前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件,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例,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裁决里具体阐述了其未通过反垄断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该裁决原因里最主要的一点是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问题。虽然裁决里提到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就相关产品市场进行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在《并购规定》中并没有做出定义。其实它是竞争法上的概念,是相关市场中的一个概念。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界定相关市场应该从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方面考虑。鉴于相关时间市场是跟产品的季节性、时尚性、产品周期或者多位技术发展等紧密相连,而饮料不具有这种时间特性,因此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是不需要考虑相关时间市场的。从整个案件来看,我们可以确定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个毫无疑义。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商务部认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大小往往取决于对紧密替代商品范围的认定。被需求者视为紧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考虑需求替代。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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