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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住宅立法初探

  

  四、住宅法草案


  

  根据“整体住宅政策”,“内政部”营建署负责起草《住宅法草案》。2007年6月23日,《住宅法草案》提交该部法规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决。计分7章,第一章总则订有4条、第二章住宅补贴订有16条、第三章社会住宅订有20条、第四章居住质量订有6条、第五章住宅市场订有4条、第六章住宅权利平等订有5条、第七章罚则与附则。


  

  官方表示,这部住宅法草案有“三大创举”,包括建立住宅补贴“评点”机制、参考日本制度订定“最低居住水平”标准以及纳入“反住宅歧视”概念。


  

  首先,建立住宅补贴评点制度,统整现行国宅、劳宅等补贴政策,全依申请补贴者的经济、社会等弱势程度,如单亲、低收入户、原住民、身心障碍等,订定“评点”机制,分数达一定标准者,给予自建、自购住宅货款利息补贴、租金补贴,或是修缮住宅贷款补贴。


  

  其次,就住户成员居住空间、设备等条件,建立“最低居住水平”制度。据官方介绍,这项概念主要参考日本经验,以居住空间及规模设定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就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空间大小以及家庭公共空间订定最低标准,申请补贴者选择的住宅标的必须符合规定,才能申请补贴。


  

  再次,纳入“反歧视条款”, 未来社区居民不得因性倾向、容貌、身心障碍、疾病、更生保护或党派思想等因素,对当事人租屋、购屋、进住及房屋贷款有不合理的待遇。并首次针对歧视行为订定罚则,违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若限期未改善,可连续处罚。


  

  但该草案还未通过,即遭到部分地方政府的反弹和学者的批评。部分官员表示,由于“住宅法”相关补贴政策,将由中央政府编列预算,搭配地方配合款办理,部分县市政府担心财政受到拖累,配合意愿不高。但“内政部”营建署表示正在积极沟通,争取认同。


  

  “中华民国”住宅学会则于2007年6月29日召开住宅法草案研讨会,认为这一住宅法草案“并未落实住宅政策。”理由是住宅法应该落实住宅政策,但从其内容看,草案对住宅政策的三大架构(即健全住宅市场、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补贴制度以及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未能切实贯彻。会议为此通过了《住宅宣言》,“作为全体国民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公私部门铭记本宣言,重视居住水平的提升及关照弱势者的居住需求,努力通过倡导和教育促进对整体住宅政策的重视,并透过住宅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使整体住宅政策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行。”宣言重申了住宅保障的中心目标、住宅政策的“四要”原则和三大架构,并“呼吁政府重视住宅,并加强国民的住宅教育”,同时也提醒国民“不要忽视住宅,要增进居住知识,注重住宅的使用,融合住宅的文化、品味、环保与节能意识,以提升整体居住水平及创造永续居住环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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