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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住宅立法初探

台湾住宅立法初探


张群


【全文】
  

  1949年以后,包括住宅法令在内的民国六法全书在大陆地区被废除,但在台湾地区施行至今,并有所发展。2000年以来,台湾先后颁布《整体住宅政策》与《住宅法草案》,展示了许多新的理念与做法,不但有助于我们研究民国住宅法制的利弊得失,也对当前大陆地区的住宅权保障和住宅立法有很强的参考价值。[1]


  

  一、国民住宅政策


  

  1950年代的台湾,由于大量大陆军政民员的涌入,房荒问题一时空前严重。据统计,当时无房的家庭达到110万户,有的借宿于亲友之家,有些则在空地搭建棚屋等简易建筑栖身。为此,政府暂时容忍了违章建筑的存在和蔓延。后来,借助美援,开始国民住宅建设。并于1958年交由台湾省政府一体兴办,正式成为一项国策。蒋介石曾指出:


  

  “在民生主义社会政策实施进程中,目前对衣、食、住、行各项问题之解决,惟住的问题尚在起步阶段,故兴建国民住宅工作,必须积极展开,尤以兴建都市贫民住宅,最关重要。今后希拟订切实进度计划,每年至少应兴建一万户。中央与省、市政府,应切实配合,共策其成。同时,此项工作为社会福利政策之一部分,目的在解决贫民居住问题,故观念上应具救助精神,不可存有利润思想,如投资不能全数收回,政府当另筹财源,以贴补等方式出之。政府对此应视为一种义务,不必作量入为出之计较。”[2]


  

  蒋经国在江西赣南的时候就曾提出“人人有屋住”的口号。到台湾后,具体负责国民住宅建设,将这一政策付诸实施。到2000年,共计建设了数量繁多的国民住宅,并由于国民住宅无法出卖,暂时停止了国民住宅的建设。[3]


  

  官方对以国民住宅为核心的住宅政策评价甚高,主要理由是在政府部门的投入、社会经济成长与民间住宅市场的运作之下,到2000年前后,已使岛内住宅自有率达85%,住宅供给量亦超过家庭户数,基本上已无迫切的住宅短缺问题。但民间则认为,以国宅政策与住宅补贴为主的政策方向,主要是协助具备基本购屋能力家庭完成拥有住宅的愿望,对于购屋能力不足的较低所得家庭,以及不易于市场承租住宅之独居老人、单亲家庭、身心障碍等弱势者,当前的住宅补贴体系并无法保障其居住权益与住宅消费需求。因此,住宅法令与政策应尽速调整与修订,以弥补住宅政策严重缺陷,并保障人民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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